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德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由本院立案的李*申请执行德州*有限公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李*申请执行德州*有限公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指定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第237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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