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山东华*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齐立督字第40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张*新与田立新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白清花与德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可与德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德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德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王海洋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与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李**与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王**与谷景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