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海洋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与王海洋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25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查询王海洋在各大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经查询无存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马现平同意义王海洋以35000元抵偿(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2号(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30000元本金及利息,王海洋分二期履行,2015年阳历11月30日偿还10000元至15000元(保证最低还款10000元),2015年阳历12月30日偿还清。通过本院过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本院应予照准。故本案应当及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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