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6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25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16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