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于宝久申请执行德州*有限公司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于宝久申请执行德州*有限公司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第23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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