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朱**、王**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朱运动、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兰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运动、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朱运动给付标的款3680元,申请执行王*给付标的款3780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运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朱运动按判决书第一项履行完毕(3680元)。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曾献彬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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