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诉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王*于2015年6月27日前支付原告张*劳动报酬368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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