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书现诉被告登封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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