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录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王*、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录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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