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诉被告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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