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张*录诉被河南**有限公司、王**、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高**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底治伟与被栾**、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鲍**等24人、新中豫**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曹占红诉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新中豫**有限公司,刘**等24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杨**与范**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杨**与申**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