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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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