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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跟着被告干室内装饰活(被告是包工头)。其中关新家干活工资壹万元,在陈家门和其他地方干活工资壹万壹仟元,共计工资贰万壹仟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贰万壹千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2014年1月15日黄*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宋*现金款贰万壹仟园整,注:其中关新家10000元,陈家门2600元,其它8400元,证明黄*欠我工资共计21000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5日黄*向宋*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宋*现金款贰万壹仟园整,注:其中关新家10000元,陈家门2600元,其它8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宋*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宋*要求黄*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借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黄*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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