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宁*、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郭**与被告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宁*、张**共同返还原告郭**借款本金余款17325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宁*、张**以每月2340元标准共同向原告郭**支付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宁*、张**以17325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共同向原告郭**支付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的利息;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宁*、张**共同向原告郭**支付律师费1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张**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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