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唐山市**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陈**、唐山市**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120号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河北省唐山市**筑材料厂返还原告王**408000元;被告陈**、河北省唐山市**筑材料厂支付原告王**利息1468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唐山市**材料厂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下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2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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