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兰成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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