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于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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