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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5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被告表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575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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