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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二审上诉人):张**与宋**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出具的欠条是受胁迫所写;申请人的短信内容没有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二)宋*二审提交的手机短信等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故请求依法再审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所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3.3万元,源于张*因向宋*介绍工程在洽谈过程中的产生的消费款项。张*出具欠条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向宋*承诺自愿承担该笔债务。张*主张欠条是受胁迫所写,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该主张。二审法院改判张*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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