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申请再审称:郑**在张**的饲养处打工。2013年5月,张**向郑**借款5000元。证人卫**和梁仕山都亲耳听到了张**承认借郑**5000元钱,但因死了羊,张**想让郑**赔偿,就不还郑**的借款。故郑**起诉要求张**偿还借款5000元。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支持。综上,郑**认为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郑**主张张**向其借款,认为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未提供借条等书面证据。郑**虽然提供了卫连福和梁仕山的证人证言,但两位证人并未见证借款过程,均称借款一事系后来听张**所述,但张**对此予以否认,故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郑**所陈述的事实主张,在郑**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正确。故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