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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判就70万元债权债务属于扩大审理范围,程序违法。故请求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70万元借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一、二审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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