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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曾用名张**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我是通过被申请人李**之妻李**认识李*,李*是李**的外甥女。因两被申请人急需资金,向我借款134200.00万元,该借款于2009年3月8日、3月18日、4月22日分三次由被申请人李**存入李*的农行存折中,李**将存折交与我作为借款凭证。2009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李**从李*存折支取130000.00万元,6月2日支取1200.00元,7月13日支取3000.00元。上述事实有取款凭证、录音证据,证明如果该借款李*不能偿还,李**夫妻偿还。李*借款时称,李**夫妻不偿还该借款由其自己偿还。因有被申请人李**夫妻的保证,我才将现金出借给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我提供的证据未综合考察,即驳回诉讼请求,未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密民(商)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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