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身份证号与杨**(身份证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707号宋**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另对被执行人杨*成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宋**债权未得到受偿。鉴于被执行人杨*成现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宋**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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