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人王*借款4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北京市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1年平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王*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所欠借款四万元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