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430号佟**与王**、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王**名下的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王**采取了拘留措施,二被执行人缴纳案款一万五千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郭*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王**、郭*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佟铁纲发现被执行人王**、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