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依据北京**民法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3151号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返还申请人王**借款100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平民(商)初字第315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所应给付的欠款一百万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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