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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孙**的证言。2.明细账。证明徐*与顾*伟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认定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是网络银行凭证,凭证上的借字是对方自行书写,银行不监管,可随意写,一、二审以此认定法律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对方提供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况且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不能推定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在二审的时候申请人提出过对账单对62万详细进行了说明,足以证明60万不是借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二审法院大量引用合同法,但双方间并没有借款合同。综上,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顾**提交意见称:徐*提交的孙**的证言及明细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徐*虽提交了孙**的证言及明细账作为“新的证据”,但上述证据对原判决并无实质性影响,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一、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正确。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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