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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王**、侯**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李*和王*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四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60%赠与、40%买卖取得所有权,双方已履行完毕。2、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9月11日王*的父母王**、侯**已经将房屋过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现已无权撤销赠与,且在诉讼中王*及其父母王**、侯**出示的借条上,很多都没有李*的签字,系伪造。3、王*的父母王**、侯**与王*和李*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二审新提交的证据2013年10月13日的借条上,虽有李*签字,但系伪造的,李*当庭申请鉴定被驳回。(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侯**在涉案房屋过户前从未撤销过赠与合同,王*在二审时也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偿还借款,在二审判决书中都有记载。二审法院仅依据2012年8月10日王*单方面出具的向王**、侯**的借条所作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侯**提交意见称: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侯**提供了与王*、李*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王**、侯**自愿将涉诉房屋60%的产权无偿赠与王*、李*,并约定赠与房产部分的价值为873692元。但在2012年9月21日房屋产权实际过户前,王**、侯**反悔,撤销了赠与。王*于2012年8月10日向王**、侯**出具的借条。自此,王**、侯**与王*、李*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王**、侯**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二审法院当庭驳回了李*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妥。二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正确。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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