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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郝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我与郝*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二)郝*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我与程*已经离婚,现程*已死亡并有继承人,且郝*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追加程*的继承人为被告,故一、二审法院判令全部偿还义务由我一人承担加重了我的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郝*存在由其账户向程*账户实际汇款50万元的事实,再结合程*曾向郝*出具了借据以及魏*与程*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的购房款全部为借款的内容,故一、二审法院确认郝*电汇给程*的50万元为程*与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魏*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均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本案中,魏*与程*虽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债权人郝*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此外,根据法院业已生效的调解书所确认“所有债务由魏*偿还”的内容,故一、二审法院对于郝*要求魏*偿还50万元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根据郝*提交的由程*签名的借据能够证明郝*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此时发生中断。至郝*提起本案诉讼时,涉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一、二审法院对于魏*就诉讼时效进行的抗辩,均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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