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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永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昂*因与被申请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8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昂永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债务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2011)延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02772号判决)内容是错误的。02772号判决依据申请人的丈夫张*给朱*的两张借条认定张*与朱*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上,朱*是一直怂恿张*赌博并为其做赌博借款担保的人。该借条是由于张*赌博所产生的,内容是虚构的,所谓的“借款”并不是真正的实际借款,更不是现金,是利滚利计算出来的。朱*在一审开庭时说“借钱给张*买房用”与借条中所说“做生意急需资金”不一致,朱*也没有提供实际借款的凭证,明显超出常理范围,即使借条是本人签字,也不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02772号判决现在正在申请再审。(二)即使02772号判决认定的张*与朱*的债务关系成立,此债务也属张*的个人债务,申请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申请人夫妇长期分居,经济上互不来往,感情也比较单薄,申请人对于该借条完全不知情,更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借款由赌博产生,申请人未分享任何利益,该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再审改判驳回朱*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张*对02772号判决申请再审,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申字第03883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与昂**系夫妻关系,昂**主张该借款系赌债,应为张*的个人债务,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此按昂**与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昂永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昂永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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