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黄**、一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孙*申请再审称:(一)黄**主张的借款事实及金额均缺少证据支持,不应认定,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黄**在诉讼及庭审所述以及提交的中铁**有限公司、广州**限公司转账凭证等数额明显前后矛盾,并且不能证明借款人为刘*。同时,刘*自述债务只有600万元、还款计划中的1100万元是在黄**逼迫下所写,及现申请人向当时黄**委托的讨债人王**调取的黄**与王**签订的委托合同,证明借款金额为1100万元是错误的。(二)申请人与债务无任何关系,更不知情,不应为共同债务人。5000万元借款合同保证担保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系被伪造,且黄**称该借款已全部归还,即使申请人签名真实,也只能证明与5000万元有关,不能证明对刘*之后的借款行为明知。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分享了刘*企业经营利益,无事实依据。双方婚前购买的两套房产与借款无关,且申请人婚后有巨额经营收入。(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黄**称当初是刘*与申请人一同找到黄**借款用于刘*经营的辽宁省营口的公司和申请人经营的北京**开发公司(无此公司),黄**明知刘*借款目的是用于公司经营。在无证据证明刘*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下,原判主观臆定申请人分享了刘*企业经营利益不当。刘*个人犯罪,所负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及个人财产承担,不能推定申请人与本案借款有关。2.即使认定发生负债,也属于刘*主动承担两笔借款的利息债务,未经配偶同意,显然属于个人债务,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四)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与刘*共同偿还借款,导致申请人婚前房产折价抵给了黄**并已过户。故申请再审改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职务侵占罪、抽逃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孙*证言自认其名下一直使用的两辆车均为刘*所送,其为全职太太,家里所有花销均是刘*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与黄**因投标工程产生资金纠葛,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系黄**逼迫的情况下,刘*亲笔签名的《还款计划》系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且刘*已偿还部分款项。刘*与孙**夫妻关系,孙*主张涉案借款应为刘*个人借款证据不足。执行中的房产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一、二审判决刘*、孙*共同偿还黄**的借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