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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诉讼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邵*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借条上载明的内容及借款人赵*的签字,认定赵*与邵*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判决赵*偿还邵*10.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赵*提交的证据,尚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故赵*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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