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王**、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吴**所借款项系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王**应与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吴**提交意见称:同意吴**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向吴**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法院判令吴**向吴**偿还相应借款,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经综合评断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对借款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王**在2010年4月5日就搬离31号院在外居住;吴**与王**之间存在数起诉讼和纠纷,吴**与吴**之间系姐弟关系等事实,认定王**对本案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吴**虽然提交了“2011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8日、2013年5月16日的村委会证明,2012年5月10日的保证书,2001年盖房时购买材料花费,2001年撞人的赔钱协议,2010年3月10日、2011年5月20日、2011年6月1日、2010年11月的借条,2011年3月20日的欠条”等一系列新证据,以期证明王**对借款的事实知晓,并认可还款。但王**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并否认知晓借款且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同时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吴**的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吴**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