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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1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刘*收到白*支付的150万现金借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特征,只有借条不足以认定存在借贷行为。借款支付方式模糊时,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在开庭过程中均没有针对白*的前后陈述和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白冰永提交意见称:刘*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自然人之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本案中,白*陈述以现金形式将借款支付刘*,刘*给白*出具了借条,根据借条的内容,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白*已经完成其举证义务。刘*虽主张其已用自己房屋抵掉白*手里150万的债务,但未对该主张提供足以证明的证据,据此白*要求刘*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刘*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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