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黄*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故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