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九百元,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佟**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宋**(身份证号与杨**(身份证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鞠**与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董**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张**(曾用名张**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