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与福建省泉州市社店镇一名“陈”姓男子在网上取得联系,购买假冒的“好时”牌系列巧克力,后以每斤25元的价格卖给聊城市东昌府区的杨*等二人2376斤,并向他人销售795.8斤,共计价值792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杨*等二人的陈述;证人程*、郑*、史*、薛*的证言;良*公司(响水)货物清单;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接受材料清单;山东*流托运单;李*与杨*的QQ聊天记录;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