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法庭记录。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初,被告人黄*以黄*名义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455号湖南治金联合办事处宿舍西门一单元201室,并以该室为仓库,以月工资1500元聘请其姑姑黄*管理仓库、收发货物、货款。2012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黄*到湖南省各市、县的建材市场销售标注商标为u0026ldquo;Panlsonicu0026rdquo;、公司名为日本*限公司的开关和插座等产品。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销售标注商标为u0026ldquo;SIEMENISu0026rdquo;、u0026ldquo;SIEMEINSu0026rdquo;、公司名为德国西*有限公司的开关和插座等产品。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黄*销售上述产品569540元,其中标注商标为u0026ldquo;Panlsonicu0026rdquo;、公司名为日本*限公司的开关、插座的销售金额为403200元;标注商标为u0026ldquo;SIEMENISu0026rdquo;、u0026ldquo;SIEMEINSu0026rdquo;、公司名为德国西*有限公司的开关和插座的销售金额为1663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黄小*尚未销售的开关、插座共计121966.92元。经鉴定,被告人黄小*所销售上述产品商标与松下电*限公司u0026ldquo;Panasonicu0026rdquo;、西门*有限公司u0026ldquo;SIEMENSu0026rdquo;的同种产品商标相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证人证言、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开关、插座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