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安县**有限公司与常建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文安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建兵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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