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文安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建兵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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