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泉板厂与被告董*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泉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泉板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刘学良与惠友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文**泰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陈**、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巨**限公司与文安**模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安**模板厂与陕西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臧**、刘**等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