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良与被告惠*购物广场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刘学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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