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诉被告河北省廊*有限公司、马*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之间已经私下和解,故原告李*生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0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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