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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吕*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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