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吕*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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