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洋紫荆油墨(河*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6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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