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甄**与张**买卖纠纷一案(2008)围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甄*与张*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围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砖厂补偿款17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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