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与被告承德龙*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其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其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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