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甄*均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0元,退还原告72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原告赵**诉被告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与被告赵*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赵**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皓诉被告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宗康**限责任公司与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白金敖、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华**限公司与大连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屈满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姜*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