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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和平与被告甄*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甄*均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0元,退还原告72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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