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白金敖、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白*、白*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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