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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模板厂与陕西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模板厂与被告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模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6.5元,诉讼保全费4357元,共计10093.5元,由原告文*模板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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