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张X与张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石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