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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